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胡支农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3月31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胡支农提出辞去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胡支农辞去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