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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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版:公告·公益

关于《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胡胜祥

关于《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胡胜祥

(2026年4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一)开展协同立法是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务实举措。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马鞍山,赋予我市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的新发展定位。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批复市域(郊)铁路南京至马鞍山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促进区域联动发展”。2023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专门部署“深化合肥都市圈、南京都市圈‘双圈联动’”,支持马鞍山等市深度融入南京都市圈。2026年1月,市委召开专题会议,将宁马市域轨道交通定位为全面融入长三角、深度融入南京都市圈的“一号工程”,要求抢抓开通机遇,加快推进宁马同城化发展。市人大常委会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以“小快灵”方式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围绕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开展深度协作。本决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我市融入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担当体现。

(二)提供制度保障是助推南京都市圈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交通运输是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发展的先行领域和关键支撑。宁马市域轨道交通已经通车,如何统一乘客行为规范、构建协同管理机制,成为我市与南京市面临的共性问题。在硬件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上,以一体化思路统筹制度设计,既是突破管理瓶颈、保障线路顺利运营的迫切需要,也为实现同城化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推动要素跨区域高效配置,提升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水平。制定本决定,是保障宁马市域轨道交通顺利运营、深度融入南京都市圈的客观需要。

(三)跨市域轨道交通立法是推动区域法治建设的创新实践。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明确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立法作为立法领域的新事物,通过整合区域立法资源优势、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回应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共性需求。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与南京市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抓住主要法律关系进行制度设计,围绕立法题目、体例结构、核心制度“三统一”及立法程序、报批时间、法规宣传“三同步”目标,努力为区域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二、起草过程

2025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决定(草案)》列入预备实施类立法项目,由城建环资工委负责联系推进。2026年3月,经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协商,市人大常委会将《决定(草案)》列入实施类立法项目,由城建环资工委牵头联系,法工委负责起草,聚焦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的现实问题,坚持“小快灵”立法模式,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借鉴外地经验。深入研究沪昆线、宁句线等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及执法衔接的实践情况,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成熟做法和有益经验,结合宁马线实际进行制度创设优化。

二是深化工作协同。与南京市人大保持密切沟通,就立法形式、主要内容、制度设计、程序安排等进行多轮协商,确保核心制度一致、工作步调协同。两市法制工作机构开展专题研讨,达成了总体共识。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会商研究,邀请立法咨询专家研讨理论和实务问题,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争取上级支持。持续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立法进展情况、4个方面修改事项的思考和建议,在核心条款、立法时序等方面得到指导。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协同机制、禁止规定、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次立法聚焦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建设,旨在统筹跨市域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执法管理。第一条明确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域运行的轨道交通,其列车车厢内部的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管理,适用本决定。第二条明确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遵循协调统一、联动共治、依法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二)关于建立协调机制。第三条明确本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联合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信息共享、执法协同、跨市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等工作,推动区域共同治理。

(三)关于管理事项。《决定(草案)》第四、五、六条明确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列车设施设备和运营安全、列车车厢内行为规范等事项,列明禁止性行为,并分别设置兜底条款项,确保法规的延展性。

(四)关于法律责任等。第七、八条对乘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违反第四、五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结合我市实际,与省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设置了转致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2026-06-01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胡胜祥 1 1 马鞍山日报 content_170146.html 1 3 关于《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npproperty-->